2020年6月启动的农村宅基地土地行政确权总登记,要求对土地使用权来源进行公示。
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葫芦嘴村道出口与水渠取水点,是2003年起村党委员为了搞政治谋*杀借刀杀人而制造社会矛盾而组织批准动刀胡家将其堵塞毁损建房,而里面不到120米就是枫岭村的重点工程、枫岭村的三峡大坝——葫芦峪大坝工程。 2020年6月起,漆河镇主管镇长、桃源县土地局执法大队负责人都表示实地查看,但至今没有成行。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96580089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96580072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9658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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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0-08-11 22:54
帖内置顶 – – 2020-08-12 08:31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于政务服务的关心和建议,对于您留言中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与核实,现逐一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反映胡某某家建房堵塞枫岭村葫芦嘴村道出口与水渠取水点的问题,现核实确认,胡某某所建房屋已经得到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您所说的村道,实际上是一条连接枫岭村小苏溪8、9组和10、11组的临时人行小道,后因村里修建了组级公路,就自然荒废,少有人行走;留言中所提到的水渠,系在上个世纪70年代,因为干旱,源头水源断流,村里为了抗旱而临时修建,无长期利用价值,干旱过后,当年已自然荒废了。您留言中提到的“葫芦峪大坝”实际并不存在,枫岭村境内也不存在“葫芦峪大坝”。另外,您留言中提到的检察院应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规定是毋庸置疑的,您也有权据实向检察机关反映相关问题。无论您是否反映,我镇均会高度重视您的意见,并迅速认真对照检查,如确实存在相关问题,将会立即整改到位。 漆河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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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0-08-06 09:27
帖内置顶 – – 2020-08-06 09:47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0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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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0-08-05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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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0-08-06 09:27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0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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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0-08-07 15:02
破坏生态环境
此前漆河镇政府的“回复”,无一不是史诗级的笑话。如色称没有破坏生态环境。2018年,枫岭村一名党委员振振有词地声称“因地制宜,不能种水稻就种旱作物,种苞谷(玉米)”。 我原来有灌溉条件,能种水稻,现在渠道毁损,不能种水稻,这不是破坏生态环境? 众所周知,人的饮食习惯是本地产什么,就吃什么,如南人吃米,北人吃麦,蒙古与欧美多吃肉奶。 这名党委员,我估计一餐不吃米还行,一天不吃米就受不了。玉米就更不用说了,不做主食,只是禽兽饲料。 农民是社会最底层,漆河镇政府是要人做农民而不得,生存都成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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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0-08-11 22:54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于政务服务的关心和建议,对于您留言中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与核实,现逐一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反映胡某某家建房堵塞枫岭村葫芦嘴村道出口与水渠取水点的问题,现核实确认,胡某某所建房屋已经得到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您所说的村道,实际上是一条连接枫岭村小苏溪8、9组和10、11组的临时人行小道,后因村里修建了组级公路,就自然荒废,少有人行走;留言中所提到的水渠,系在上个世纪70年代,因为干旱,源头水源断流,村里为了抗旱而临时修建,无长期利用价值,干旱过后,当年已自然荒废了。您留言中提到的“葫芦峪大坝”实际并不存在,枫岭村境内也不存在“葫芦峪大坝”。另外,您留言中提到的检察院应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规定是毋庸置疑的,您也有权据实向检察机关反映相关问题。无论您是否反映,我镇均会高度重视您的意见,并迅速认真对照检查,如确实存在相关问题,将会立即整改到位。 漆河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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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20-08-13 08:07
1,“逐一答复”
为何对前三段只字不提?就是默认。 2,“胡某某所建房屋已经得到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干旱过后,当年已自然荒废” 漆河镇政府这样“回复”至少已经七次,虽然我多次提到此事,但角度不同。谎言说一千遍不会成为真理。 2.1,“胡某某所建房屋已经得到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我并不是说胡某违法建房,因为在行政机关可能已经批准的情况下,说建房人违法没有意义,因为其行为被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覆盖,只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我是说行政机关违法批准。 “得到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这样就万事大吉了?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几种违法审批的情形。而且这一次是土地总清查 ,按说99.99%都是“得到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但还是要公示,对土地使用权来源不合法的,依然不予登记,依法处理。 “得到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就是合法的?枫岭村的党委员为了政治谋*杀组织他人强拆我住宅强占我宅基建房,01年发一次,约在2017年换了一次,也是合法的?相反,对于本人与家姐的房屋至今已六七年,却至今不发证,难道建房人是非法的?难道漆河镇是合法的?更为可笑的是,对家姐本人已签字同意,也几次催办,漆河镇政府却对家姐表示要“当面……”而本人住宅由政府官员组织他人强拆强占所建的违法的构筑物,本人第一时间要求乡政府立即通知停工并拆除,乡镇政府为什么一次违法发证(01年),一次违法换证(17年),这一次也准备违法登记? 秦岭的别墅有的也得到了批准,也没有占基本农田,更没有占道路水渠。而且,枫岭村的党委员制造的22起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的6起案件中,没有一起判定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合法。目前在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三起,还没有答复,如果县政府认为合法,早就答复了。 漆河镇政府自断后路。违法建筑分行政机关违法审批与建房人未经批准与骗取批准两种情况,本案中建房人肯定是有主观恶性的,但漆河镇政府将其洗得一干二净,只剩下漆河镇政府至今违法审批的责任。 “相关部门”是如何“批准”的?那一条法律规定可以毁损交通水利设施建房?法律规定村民建房要全体集体成员同意,谁同意他毁损道路水渠建房了?03年村党委员是商小平,10年村党委员是谢迪祥。其他不详。所有的“相关部门”要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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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20-08-17 08:29
2.1,“胡某某所建房屋已经得到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2.1.7,答非所控,权力霸凌 我说行政机关违法审批,破坏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只需说是否依法审批,是否破坏生态环境即可。如,原来是否有路渠,是否破坏路渠后建房,现在是否有路渠功能,建房是否经村民小组集体成员同意即可。 即使“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行政命令不是不可抗力,依法在20年甚至更长时间都是需要审查的。 没有说出具体的土地行政机关,说明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2.1.8,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某某所建房屋已经得到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个说法在一般情况下没有问题,因为在批准时或建房前对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破坏生态环境会做一个评估,如本人在2013年建房时一个约50厘米的水沟有碍,邻组组长与村干部都来了。这是正常操作。而本案是村党委员为了搞政治谋*杀制造社会矛盾借刀杀人而故意搞的:01年商小平暴力扶持袭头游家强占本人宅基地,03年商小平就是本案组织动刀胡家毁损以本人为主要使用者的村道水渠;08年谢迪强组织持刀向家强占本人宅院……。限于篇幅,不展开。 (而2017年11月2日本人发现胡某用挖掘机毁损村道及护坡,到漆河镇政府。漆河镇土地站长兰某他说在开会,我盯在门口,他又说在吃饭,下午再打电话,不等我说明来意,我以为他要说他在拉屎,不料他破口大骂“你像个颠子,一年四间这里那里,你的事情我处理不了!”就挂了电话。再联系村党委员谢迪强,他许久不知胡某是谁,可见未经批准,但他又强词夺理“他没得地方修得”。非常可笑的是漆河镇政府又多次公开承认胡某建房超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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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20-08-18 08:28
2.2 ,“您所说的村道,实际上是一条连接枫岭村小苏溪8、9组和10、11组的临时人行小道,后因村里修建了组级公路,就自然荒废,少有人行走;”
2.2.1,“小苏溪8、9组和10、11组” 2.2.1.1 不全。 还有7组、舒家9组。胡某后面山是舒家9组,再后是7组。 2.2.1.2 偷换概念 我说的是从大坝到出口这120米。具体是建房毁损的约80米。因为从出口建房堵塞处到原9队队屋基本都通了。 2.2.2 “临时” 就按他的意思,全长,顺溶而下,顺山边而行,又何止千万年?何来“临时”一说? 如果规划为“临时”,要同时规划“永久”的路在哪里。图三“3”右边的岔路为原村部,左边的岔路为9队队屋。队屋接原村部只是临时的,原村部不是交通中心,葫芦峪出口的葫芦潭才是水陆交通中心。原路与先到原村部的路是弓弦与弓背的区别。队屋以南的几户人更是南辕北辙。 而南段即大坝以南的120米,更是超前,1975年就有3米宽。与当时到村部的路同期修建。右边11组、10组的路约1985年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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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20-08-19 08:14
2.2.2,“后因村里修建了组级公路”。
可见这篇文字是村里炮制的,为自己评功摆好。然而却不是事实。 事实是:约1975年,当时的政策是:为了政令通达,要求每个大队部要有通往公社的车路。就如同现在要求每个村部要有一栋两层的办公楼一样。当时没有机耕路的需求,只是生活用,要求不占或少占田。因此车路基本都是走山上。车路到每个队的队屋及住户是83年土地承包到户之后的1985年。这时同1975年一样,虽然过去了10年,仍然没有机耕路的需求,对占田还是敏感。如果9队按原路从葫芦峪直下,到葫芦峪大坝,约1500米,都不是本队的地,是10队,11队的地,占田阻力也大,而且5年前的1980年胡某在出口村道护坡处建房,出口实际已经半封闭。而接翻印垭大队部现成的车路只有约300米,且全部是本队的地。只能草草地临时接垭上村部的车路了事。 2008年10组修机耕路的时候,也是遇到85年9组的问题。应当拓宽历史道路,但外面的土地都是11组的,而11组的本人还在外谋生。而且5年前的2003年,驻村委员为了制造社会矛盾组织杜某毁损堵塞出口村道水渠建房,出口已经完全封闭。因此只能草草地临时接不到300米的阳礐塝山脊的车路了事。 到11组本人要修机耕路已经是十年以后的2018年。8年前的2010年驻村委员已经组织胡某将村道水渠截断腰斩,只得临时将大坝接我住宅,在这就远了,约600米,而的出口乡道不到120米。 可见,9组、10组、11组先存的爬坡上岭的车路都是临时的,顺峪直下在葫芦嘴出口的历史道路才是永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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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20-09-21 08:31
“留言中所提到的水渠,系在上个世纪70年代,因为干旱,源头水源断流,村里为了抗旱而临时修建,无长期利用价值,干旱过后,当年已自然荒废了。”
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只从字面上来看,根据常识,就可以看出是谎言。 漆河镇政府的意思是:当年发生旱情,当年修水渠,当年“荒废”。 常德地区汛期理论上是6至10月。如近日的9月17日还涨水。要说干旱,至少是在8月。水稻到10月初就不要水了。8月“干旱”,9月“临时修建”,10月就“荒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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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20-09-24 08:54
图二的台沟堤很清楚,图三可以看到一个组约600米范围内三个台沟堤。我所知道的从小苏溪电站到黄甲铺公社驻地就有6公里。黄甲铺北桥头往上约30米至今还在。往上还有3公里还是6公里,如有乾元村的网友可补充。现再放大标注三个台沟堤。
描述:触屏版 图片:1600908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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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20-09-25 08:16
2018年3月至今2020年8月,桃源县漆河镇政府至少七次“回复”枫岭村葫芦峪出口的村道与水渠都是“临时修建”,而且“已经荒废”。
初中语文课本《杨修之死》中有一句话“丞相非在梦中,君乃在梦中耳”。 葫芦峪的土地没有一寸是“荒废”的,交通与水利设施都是永久的,没有一寸是“临时”。其他的就不一定了。 政府官员自称“人民公仆”,仆人哪有资格说主人的土地“荒废”?主人的土地“荒废”了,主人都没得吃,仆人从什么? 2018年4月初,一名临时工与我兴致勃勃地谈ZS制。这不是滑稽吗?千年土地八百主,说明土地一直在那里,路一直在那里。葫芦峪的路比我的祖国的历史还要长,不管是共和国的71年还是秦始皇以来的约2200年还是有史以来的约3000年还是上下5000年。水渠比漆河镇政府的历史还要长,漆河镇政府成立于1986年,而红旗渠建成于1975年。水利设施都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何来“当年荒废”一说? 近日,土地部公布了18起违法违批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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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布于:2020-09-26 15:12
这么大的工程不要说当时一个公社,就是一个县的人一年也不能完成。而且修水利是冬春农闲时,8至9月不可能有人修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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